(2017)川03刑更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段瑞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瑞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230号罪犯段瑞利,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2007)乐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瑞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同案犯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川刑终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送交执行。刑期自2007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执行期间,2011年6月2日,本院以(2011)自刑执字第1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0年6月14日;2013年9月26日,本院以(2013)自刑执字第3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8年8月1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段瑞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此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段瑞利在服刑期间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在改造中期遵守监规纪律较差且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判项的从严减刑对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瑞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在改造中期有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且系从严减刑对象,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瑞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8年3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月维审判员 王家玉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