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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春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王振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王振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3768号原告:于春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彬,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负责人:徐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国,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王振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