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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孙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孙晓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7民初139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龙,内蒙古培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宏,内蒙古培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晓凤,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晓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孙晓凤偿还借款本金31999.06元;2.被告孙晓凤支付违约金3647.76元(欠款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4月6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孙晓凤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在垫付宝网站上(网址:www.dianfubao.com)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一类是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买方会员,另一类是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卖方会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将按协议约定为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买方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孙晓凤作为买方会员于2017年2月21日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消费了32000元。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被告孙晓凤未按期偿还借款,截止起诉之日,仍欠31999.06元未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孙晓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5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晓凤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同编号为垫000028809/蒙包头20900012,约定被告孙晓凤在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的垫付宝网站(网址:www.dianfubao.com)注册成为会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根据被告孙晓凤向垫付宝网站所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被告孙晓凤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被告孙晓凤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被告孙晓凤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达成的账单日、还款日以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如未按时足额偿还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交纳当月违约金,且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按欠款额的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有争议,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包头市连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包头市九原区。同日,被告孙晓凤签订了《授权书》,被告孙晓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一张尾号为8103的银联借记卡,授权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基于《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向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分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扣款指令。2017年2月21日被告孙晓凤在垫付宝会员许国瑞处消费32000元,未在还款日2017年3月21日还款,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仅扣款0.94元,其余31999.06元至今未付。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晓凤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首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已按约替被告孙晓凤向第三方支付消费款,而被告孙晓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偿还借款31999.06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滞纳金合计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遂应按照年利率24%支持逾期之日2017年3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综上所述,应支持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孙晓凤偿还借款本金31999.06元、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之日2017年3月22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晓凤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999.06元;二、被告孙晓凤按照年利率24%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2017年3月22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由被告孙晓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要建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海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