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4执异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顺华、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顺华,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顺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宜丰县茂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异5号之一异议人:胡顺华,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丰县。申请执行人: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城解放路2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3842-7。法定代表人熊建中,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宜丰县顺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城营盘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60790315D。法定代表人:胡顺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丰县茂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城知青路南侧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5560275830。法定代表人:漆水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宜丰县顺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宜丰县茂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向冻结了宜丰县茂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万和翠庭项目部在中国建设银行宜丰支行的银行账户,异议人胡顺华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胡顺华称:一、贵院裁定保全的是宜丰县顺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宜丰县茂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异议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二、贵院错误冻结了异议人个人存款358150元。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解除部分资金的查封,并将358150元划给异议人。异议人胡顺华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回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胡顺华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徐玉甫审判员  罗周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