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邵某某、邵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邵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4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邵某某,男。被执行人周某某,女。被执行人邵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邵某某、周某某、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95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7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由被执行人邵某某、周某某、邵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060元。本案在执行���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建强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