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乔大卫、王磊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大卫,王磊,王辉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4刑初379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大卫(曾用名乔永志),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河南省沈丘县。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月1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槐店镇河北派出所抓获,2017年1月2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3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磊,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7年4月13日到沈丘县公安局投案,2017年4月1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辉,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7年4月13日到沈丘县公安局投案,2017年4月1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大卫、王磊、王辉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超、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大卫、王磊、王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9日21时,被告人乔大卫、王磊酒后在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南关办事处附近,对步行至此的张某等人无故滋事,双方发生殴打,中间,被告人王辉(系王磊的堂兄弟)路过此处时,与乔大卫、王磊一起将张某打伤。经鉴定张某伤情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和解。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大卫、王磊、王辉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对三被告人进行惩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9日21时,被告人乔大卫、王磊酒后在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南关办事处附近,对步行至此的张某等人无故滋事,双方发生撕打。被告人王辉(系王磊的堂兄弟)路过此处时,与乔大卫、王磊一起将张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乔大卫、王磊、王辉共同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53000元,张某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王磊、王辉主动到沈丘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沈丘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2017)沈司调字249号、(2017)沈司调字250号、(2017)沈司调字25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如果对被告人乔大卫、王磊、王辉适用社区矫正,对社会无危害,无不良影响,其所在居民委员会也愿意对三被告人进行监管帮教。评估意见为乔大卫、王磊、王辉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乔大卫、王磊、王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唐某、李某等人证言,视听资料,沈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沈(公)伤鉴字【2017】00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沈丘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无前科记录证明,沈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大卫伙同被告人王磊、王辉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磊、王辉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三被告人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乔大卫、王磊、王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沈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的评估意见,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大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樊英杰审判员 张晓莉审判员 郭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