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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聊秀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秀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371号之一被执行人聊秀义,男,汉族,1980年7月8日出生,山东省乐陵市人,高中文化,天津滨海伟业浩汇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聊秀义因犯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聊秀义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163元,已转罚没,上缴国库。查封被执行人聊秀义名下车辆五辆,车辆查无下落。经查被执行人聊秀义名下无房产,又提讯被执行人,确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2刑初50号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