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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3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联诚涂料有限公司、司云波等与连云港中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联诚涂料有限公司,司云波,连云港中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4民初3322号原告:绍兴联诚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58051028。法定代表人:胡鹏飞。原告:司云波,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铁军,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中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卢庄村(黄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677629046X。法定代表人:潘梅芳。原告绍兴联诚涂料有限公司、司云波与被告连云港中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需要公告送达,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铁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欠款560000元及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月29日,被告因无力向两原告支付真石漆款以及相关人工费用,原、被告双方协商确认,被告于2015年8月底前全部付清欠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故原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两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欠条,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需向原告绍兴联诚涂料有限公司购买真石漆并由原告司云波为被告工程项目的建筑外墙进行处理,2015年1月29日,被告向两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款金额560000元,并约定于2015年8月底全部还清。到期后,被告未支付欠款,遂成讼。本院认为,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条之后,未按期支付欠款,显属违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并承担自逾期付款之日起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中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绍兴联诚涂料有限公司、司云波欠款560000并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欠款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利随本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校军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阮美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洁燕附1:本案证据目录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二、被告未提交证据。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