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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2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应小胜等与罗衍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小胜,周建良,王华辉,段师程,应小和,胡小龙,席玉兰,罗衍辉,罗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应小胜,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丰县。申请执行人:周建良,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丰县。申请执行人:王华辉,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丰县。申请执行人:段师程,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丰县。申请执行人:应小和,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丰县。申请执行人:胡小龙,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丰县。申请执行人:席玉兰,女,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丰县。被执行人:罗衍辉,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黎川县,现羁押在黎川县看守所。被执行人:罗鹏飞,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黎川县。申请执行人应小胜、周建良、应小和等七人与被执行人罗鹏飞、罗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黎川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赣1022民初218至22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小胜、周建良、应小和等七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022执26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罗鹏飞、罗衍辉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辉审判员 熊俊良审判员 吴娱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