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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阳与白建辉、大城县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阳,白建辉,大城县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城县安畅货运安全保障协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338号原告王阳,男,199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白建辉,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大城县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宝良,该公司经理。被告大城县安畅货运安全保障协会。法定代表人杨宝良,该公司经理。二被告代理人万文战,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负责人张书平,该公司经理。原告王阳与被告白建辉、大城县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城县安畅货运安全保障协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王阳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建辉、大城县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城县安畅货运安全保障协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阳负担。审判员  邵心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盛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