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行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江门旺佳纸业有限公司、何金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旺佳纸业有限公司,何金荣,林慧柳,林钰泉,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行终10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门旺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法定代表人刘务勤,该公司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金荣,女,壮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慧柳,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钰泉,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艳春、简秋婵,均系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马坚,局长。上诉人江门旺佳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金荣、林慧柳、林钰泉及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4行初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门旺佳纸业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以与被上诉人何金荣、林慧柳、林钰泉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门旺佳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门旺佳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江门旺佳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学安审判员 邓 球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咏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