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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以群、唐金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以群,唐金亮,刘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徐以群,被执行人唐金亮,被执行人刘君英,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以群与被执行人唐金亮、刘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案在执行人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唐金亮、刘君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唐金亮、刘君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唐金亮、刘君英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唐金亮、刘君英作出了罚款决定。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以群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唐金亮、刘君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能实质性地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唐金亮、刘君英仍负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徐以群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3执4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