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鲁善林、姜利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善林,姜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053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庭。被执行人:鲁善林,男,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姜利琴,女,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肖清兰与鲁善林、姜利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判决案件受理费7470元由鲁善林、姜利琴负担,但鲁善林、姜利琴未主动缴纳上述诉讼费用。为此,本院行政庭于2017年5月8日移送本院执行庭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5日,肖清兰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闽0481执2004号立案受理,该案现在执行中。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2004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053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陈祖军审判员 周 密审判员 陈兴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舒宇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