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吉洋与罗贤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洋,罗贤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980号原告:张吉洋,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罗贤珍,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辉,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原告张吉洋诉被告罗贤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吉洋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吉洋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洋撤回对被告罗贤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吉洋负担。审判员 董延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艳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