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鲁志勤、陈德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志勤,陈德敬,赵瑞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895号申请执行人鲁志勤,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陈德敬,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赵瑞桂,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志勤与被执行人陈德敬、赵瑞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德敬、赵瑞桂未履行本院(2016)鄂9006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德敬、赵瑞桂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德敬、赵瑞桂所有的银行存款2258388.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淑涛审判员 石少华审判员 XX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奕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