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李胜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胜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509号罪犯李胜强,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钟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胜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6日交付执行。罪犯李胜强于2015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5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罪犯李胜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李胜强减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胜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0.2分。该罪犯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胜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从严掌握罪犯,且该犯未缴罚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胜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勇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