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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3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孙三换与王武军、内蒙古震泰物流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三换,王武军,内蒙古震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685号原告:孙三换,男,1969年7月1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海市。被告:王武军,男,1972年2月17日,汉族,个体司机,住乌海市。被告:内蒙古震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南路40号美林国际。法定代表人:谢海军。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北路131号。负责人:任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三换诉被告王武军、内蒙古震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孙三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递交缓缴、免缴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