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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苑国平,邱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3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住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85714829-0。负责人吴民晖,行长。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民主南路527号纳泰财富广场E幢3层10301,组织机构代码69438866-X。法定代表人苑国平,董事长。被执行人:苑国平,女,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现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邱明明,女,1957年12月18号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苑国平、邱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已破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703执恢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翰元审判员  阮丽琴审判员  池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