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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恢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久明与赵禄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久明,赵禄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恢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久明,男,生于1969年4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赵禄万,男,生于1984年3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执行吴久明与赵禄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委托重庆市泰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赵禄万所有位于璧山县璧城街道金剑路498号5幢15号(产权证号:XXXXXXX**)的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买受人钟国新以最高价竞得。本次支付申请人本金86944.82元,尚欠本金293055.18元未兑现。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恢12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剑审 判 员  罗文莉代理审判员  杨伯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森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