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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济南上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董术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上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董术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9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上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法定代表人:王长富,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术金,男,l94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庆安,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董术金之子,住山东省商河县。上诉人济南上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术金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济南上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Ol26民初l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济南上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经营地为管辖法院。本案中,上诉人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葛村,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董术金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董术金诉称其房屋因济南上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引发的大火及爆炸而到损坏,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故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济南上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商河县,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济南上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亓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