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贵州慧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李世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慧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李世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慧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茂城。法定代表人:康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科,员工。被执行人:李世建,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贵州慧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黔0302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16)黔0302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义务;二、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世建的房产,通知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征询其是否愿意通过拍卖的房产来执行该案,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的房产还有贷款未还,拍卖没有多大的意义,不愿意垫付该案的评估费,导致本案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州慧豪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陈方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