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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子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子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民终214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K24404873N。法定代表人:李建兵,董事长。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大梁路***号。委托代理人张继增、王琳,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程子锋,男,汉族,1952年11月2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上诉人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程子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5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5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