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吕艳普与滕乾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艳普,滕乾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760号原告:吕艳普,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被告:滕乾坤,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吕艳普与被告滕乾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吕艳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艳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计261元,由原告吕艳普负担。审 判 长 李 文审 判 员 杜琼华人民陪审员 杜世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