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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吕艳普与滕乾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艳普,滕乾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760号原告:吕艳普,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被告:滕乾坤,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吕艳普与被告滕乾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吕艳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艳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计261元,由原告吕艳普负担。审 判 长  李 文审 判 员  杜琼华人民陪审员  杜世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