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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李美云等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李美云,姚志昌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特20号申请人: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北大街华强城65幢。负责人:阮彤,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建军,江苏濠滨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美云,女,汉族,1969年3月8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申请人:姚志昌,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李美云、姚志昌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21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李美云、姚志昌于2017年9月21日前向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支付2015年5月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849.31元,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它纠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李美云、姚志昌于2017年8月21日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范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