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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春香、王成彦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香,王成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民特47号申请人:王春香,女,汉族,1945年12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王成彦,男,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代理人:王彦莉,女,汉族,1974年5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与被申请人王成彦系兄妹关系。申请人王春香申请认定王成彦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春香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王成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王春香与被申请人王成彦系母子关系,2000年9月份被申请人王成彦因高血压脑出血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行开颅手术,术后偏瘫,右侧手脚行动不便。2008年9月4日,被申请人在家入厕时不慎再次摔倒重伤头部,造成右侧额颞顶英膜下出血、脑疝,当时即昏迷并伴抽搐尿失禁呕吐等,再次开颅行脑积水脑室腹腔分流手术,术后被申请人一直处于无意识的昏迷状态。2009年10月份,中原区残联和郑州市残联到家核查后,被申请人被定为肢体一级残疾。现如今八年过去了,被申请人一直处于昏迷无意识状态。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春香系被申请人王成彦的母亲,王彦莉系被申请人王成彦的妹妹,王成彦的父亲王春生于2016年12月3日去世,妻子苏哲于2000年1月6日结婚,2001年4月份离家出走。被申请人王成彦于2017年7月17日,经郑州市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为:1、脑外伤术后;2、植物生存状态。本案在审理中,根据王彦莉的鉴定申请,××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王成彦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郑弘司鉴所[2017]司鉴字第21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王成彦目前患“器质性精神障碍”;2、无民事行为能力。诉讼中,申请人王春香要求由其作为被申请人王成彦的监护人,本院征求被申请人王成彦妹妹王彦莉的意见,王彦莉同意由申请人王春香担任被申请人王成彦的监护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综合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妹妹的意见,指定被申请人王成彦的母亲王春香为其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王成彦的合法权益。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成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春香为王成彦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云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婧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