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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57曹宝凤与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宝凤,王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2057号原告:曹宝凤,男,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寿元,男,1962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王雷,男,1971年3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原告曹宝凤与被告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宝凤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雷的起诉。本院认为,曹宝凤申请撤回对王雷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宝凤撤回对王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曹宝凤负担(曹宝凤已缴纳)。审判员  贾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