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57曹宝凤与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宝凤,王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2057号原告:曹宝凤,男,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寿元,男,1962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王雷,男,1971年3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原告曹宝凤与被告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宝凤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雷的起诉。本院认为,曹宝凤申请撤回对王雷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宝凤撤回对王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曹宝凤负担(曹宝凤已缴纳)。审判员 贾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