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9执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赞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赞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9执347-2号申请执行人赞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某,任局长。被执行人张某,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赞皇县人,住该村。被执行人曹某,女,1974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赞皇县人,住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赞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某、曹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赞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129执34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某、曹某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子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