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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剑阁县下寺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光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剑阁县下寺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光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1671号原告:剑阁县下寺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大仓坝*组。经营者:罗小红,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梓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湘从,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城南体育场(区环保局D楼)。法定代表人:苏明纯。被告:张光明,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剑阁县下寺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四川广安星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光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剑阁县下寺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剑阁县下寺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剑阁县下寺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00元,减半收取计538.00元,由剑阁县下寺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何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