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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桂珍与陆黄进、东阳市朋友衣车零件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桂珍,陆黄进,东阳市朋友衣车零件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1192号原告:邹桂珍,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委托代理人:陈妙英,东阳市玉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黄进,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东阳市朋友衣车零件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社区李三居民小区。负责人:金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28号。代表人:张健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桂珍与被告陆黄进、东阳市朋友衣车零件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桂珍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桂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邹桂珍负担。审 判 员 吕丹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蒋露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