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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衡百钦与宋冠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百钦,宋冠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758号原告:衡百钦,男,196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云,女,1967年4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系原告之妻。被告:宋冠杰,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衡百钦与被告宋冠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衡百钦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衡百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百钦负担;退回衡百钦案件受理费447元。审判员  陈怀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静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