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衡百钦与宋冠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百钦,宋冠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758号原告:衡百钦,男,196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云,女,1967年4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系原告之妻。被告:宋冠杰,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衡百钦与被告宋冠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衡百钦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衡百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百钦负担;退回衡百钦案件受理费447元。审判员 陈怀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静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