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圣国、张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卢圣国,张琼,赣州市卓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得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939号之一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陈光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荣胜,系原告公司的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长慧,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卢圣国,男,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昀,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琼,女,1979年1月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赣州市卓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滩儿上路农民新村北街。法定代表人:王泽槟。被告:赣州得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东阳山3号建设局院内4楼。法定代表人:王安。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禾公司)与被告卢圣国、张琼、赣州市卓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得安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禾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琼、赣州市卓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得安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汇禾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琼、赣州市卓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得安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琼、赣州市卓远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得安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陈瑜青审 判 员 刘炎军审 判 员 李东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肖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