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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刑更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罪犯章百录犯盗窃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百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更814号罪犯章百录,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宽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百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判主刑起于2010年10月29日,2011年3月16日交付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执行刑罚,主刑止于2020年10月28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承刑执字第12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章百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章百录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7)承安检假意42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假释。本院认为,罪犯章百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经假释审前社会调查后同意接收,故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百录予以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审判长  潘洪泉审判员  王丽丽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