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欧启验、蒙汝才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启验,蒙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671号申请执行人欧启验,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宾阳县。被执行人蒙汝才,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宾阳县。本院在执行欧启验与蒙汝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蒙汝才有一套位于宾阳县宾州镇广源路湖景花园A8号楼2单元801号房屋【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号:宾阳房预字第xxxx号】。现被执行人以528960元的价格变卖给欧凡骏、卢金兰以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821040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军审判员 陈俊儒审判员 黄日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沛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