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1205号原告: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长平东街北侧。法定代表人:安书忠,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明,男,1984年3月1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星,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杰,男,1991年11月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原告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钱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冯 莎书 记 员 王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