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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4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石忠华与苏州顺日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尤云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忠华,苏州顺日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尤云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初4853号原告石忠华,男,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XX、邵荣家,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顺日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中安路菜场口1号。法定代表人浦水妹。被告尤云飞,男,198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忠华诉被告苏州顺日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顺日公司)、尤云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瞿忠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忠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邵荣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顺日公司、尤云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忠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10000元、电话费补贴2200元、车费补贴1000元,共计113200元,并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2013年初,被告苏州顺日公司承包了南京花样年华花生塘广场景观工程。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原告系被告在工地现场管理人员,被告共结欠原告工资款、电话费补贴、车费补贴共计113200元。2016年6月8日,两被告出具欠条,承诺深圳龙日公司款项到账后在2016年9月支付50%,余款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被告未能付款,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苏州顺日公司、尤云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8日,被告尤云飞出具欠条证明,主要内容:“南京花样年华花生塘广场景观施工时间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结束工地。石忠华为工地现场管理人员,工资为每月10000元,共计110000元未付。另附加每月电话费补贴共计2200元,车费补贴1000元。现在由于深圳中院通知龙日公司未破产,给予龙日公司三个月资产拍卖,所以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8月23日才能得到准确付款时间。至9月份如果拿到部分款项就与石工先清50%,到年底付清款项(时间2016年12月31日),拿不到直接起诉。”该欠条证明落款盖有被告苏州顺日公司印章,印章上书写“欠款人:尤云飞”。另查,苏州顺日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浦水妹,公司股东浦水妹、浦水英,后于2015年3月3日公司股东变更为浦水妹、陈广芳。浦水妹与尤云飞系母子关系。审理中,原告陈述,2016年6月8日,尤云飞在浦庄的别墅里出具了欠条证明,在场人有原告、尤云飞、浦水妹,尤云飞父母的干儿子石明也在场。被告尤云飞在欠条证明上签名属于债务加入,所以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涉案工程在南京市××板桥镇花样年华花生塘广场,该项目的业主单位是花样年公司,该公司将项目发包给龙日公司,龙日公司分包给被告苏州顺日公司。其亲戚的舅舅(即浦水英的老公)与尤云飞合作了该项目,介绍其到该项目工作。其负责该项目现场管理,具体是安排农民工的工作、放线等。其与被告苏州顺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浦水妹与浦水英是姐妹关系,与尤云飞是母子关系,尤云飞与陈广芳是夫妻关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本院调取的企业信用信息,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苏州顺日公司结欠其工资110000元、电话费补贴2200元、车费补贴1000元,共计113200元,为此提供了盖有被告苏州顺日公司印章的欠条证明,并对欠条证明形成原因及过程作出说明,而被告苏州顺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到庭抗辩权利,故本院对原告上述主张予以采信。现被告苏州顺日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原告诉请被告苏州顺日公司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尤云飞并非被告苏州顺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原告主张被告尤云飞在欠条证明上签名系个人债务加入行为,而被告尤云飞亦未到庭抗辩,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被告尤云飞对被告苏州顺日公司所负上述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顺日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尤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忠华113200元,并支付以1132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2元,由被告苏州顺日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尤云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缴纳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瞿忠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纯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