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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4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梁立明与乡永坚、颜本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立明,乡永坚,颜本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000号原告:梁立明,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倩,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乡永坚,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惠,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琴,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被告:颜本坚,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萍,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立明诉被告乡永坚、颜本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期间,原告申请两个月进行庭外和解,相应和解期限不计入审限。同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立明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36.78元(原告梁立明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