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执44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叶福与王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44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福,男,1976年4月2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王晓,男,1988年6月4日出生,住乐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福与被执行人王晓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382民初104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叶福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4403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乐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