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施枫松、蔡金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枫松,蔡金镖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5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枫松,男,1986年3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晋江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辩护人曾莎莎,福建国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蔡金镖,男,1990年6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狮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枫松、蔡金镖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6)闽0581刑初15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枫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蔡金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施枫松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闽05刑终338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审判组织不合法为由,撤销原判决,发回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鑫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枫松及其辩护人曾莎莎、被告人蔡金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24日,被告人蔡金镖到石狮市宝光豪庭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氯胺酮(俗称“K粉”)给张某。2.同日,被告人施枫松到晋江市龙湖镇鲁东村一空地以人民币6500元的价格贩卖163.81克氯胺酮给被告人蔡金镖。次日,被告人蔡金镖携带前述所购氯胺酮到石狮市宝光豪庭,将其中1.2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3.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蔡金镖配合公安人员向被告人施枫松求购毒品,被告人施枫松携带386克氯胺酮到石狮市嘉禄路第三实验小学门口,欲贩卖人民币11000元的氯胺酮给被告人蔡金镖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书证、鉴定意见和被告人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枫松、蔡金镖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施枫松贩卖氯胺酮549.81克,属毒品数量大,被告人蔡金镖贩卖氯胺酮163.81克,属毒品数量较大,被告人蔡金镖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三、七款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施枫松辩称其没有在晋江市龙湖镇鲁东村贩卖氯胺酮给被告人蔡金镖,其在公安阶段的该部分供述系受侦查人员诱供、逼供;对其余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指控被告人施枫松在晋江市龙湖镇鲁东村贩卖氯胺酮163.81克给被告人蔡金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对被告人施枫松在石狮市嘉禄路第三实验小学门口贩卖386克氯胺酮给蔡金镖这一指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施枫松系受“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而犯罪,且该起犯罪是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进行交易,应予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蔡金镖对公诉机关对其犯罪的指控不持异议,但对第二起购买140克氯胺酮的上家是否为被告人蔡金镖,供述前后矛盾。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蔡金镖在石狮市宝光豪庭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氯胺酮给张某。2、2016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施枫松在晋江市龙湖镇中山街附近路边以人民币6500元的价格贩卖140克氯胺酮给被告人蔡金镖,并以手机微信转账方式先行收取部分毒资人民币4700元。3、2016年4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蔡金镖携带163.81氯胺酮到石狮市宝光豪庭门口,将其中1.2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随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4、2016年4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蔡金镖归案后,配合公安人员抓捕行动,向被告人施枫松求购毒品。后被告人施枫松到石狮市嘉禄路第三实验小学门口,欲贩卖价格为人民币11000元的氯胺酮给被告人蔡金镖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施枫松处扣押到氯胺酮386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24日下午,其在石狮市宝光豪庭向被告人蔡金镖购买了100元K粉;25日13时许,“王某”问其哪里可以买到K粉,其经联系后与“王某”在嘉禄路边向被告人蔡金镖购买了300元K粉。2.抓获经过、工作说明、侦查计划,证实本案的侦破经过。3.手机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施枫松、蔡金镖及张某之间在作案时间段的手机通话情况。4.手机微信记录截图,证实2016年4月24日14时31分被告人蔡金镖向被告人施枫松微信转账人民币4700元。5.检查及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毒品实物缴交收据及照片,证实向被告人施枫松扣押到氯胺酮54小包、12大包共重388.4克,作案工具小米手机、苹果6代手机各1部、人民币1500元;向被告人蔡金镖扣押到氯胺酮12小包、6中包、3大包共重约162.61克,作案工具小米手机1部、毒资300元,毒品共上缴549克。6.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施枫松、蔡金镖处查获的疑似K粉晶体中均检出氯胺酮。7、现场尿液检测报告及照片,证实张某尿液经氯胺酮试剂检测结果呈阳性,被告人施枫松、蔡金镖尿液经氯胺酮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阴性。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施枫松、蔡金镖的身份等基本情况。9.被告人施枫松在侦查期间、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24日15时许,蔡金镖打电话给其说要5盎司K粉,其说要6500元,叫蔡金镖过来晋江市龙湖镇鲁东村找其,后其在村里一个空地把K粉给蔡金镖,一共5盎司,3大包满的,每包1盎司(28克),6包半包的总共2盎司(约56克),蔡金镖用微信转给其4700元,说要拿1800元现金给其,至今还没给。25日15时许,蔡金镖打电话给其说要11000元的K粉,后其打电话叫蔡金镖来第三实验小学停车场。其在该处等了十几分钟,想开车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并扣押到K粉。10.被告人蔡金镖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4月24日14时许,其到晋江市龙湖镇快到中山街的路边以6500元的价格向施枫松购买了5盎司K粉,施枫松叫其将其中2大包分成6个小包,另外3大包没有分掉,其当场用微信转了4700元给施枫松,还欠1800元。下午,张某在宝光豪庭向其购买了100元K粉。25日中午,张某打电话说要向其购买300元K粉,后在嘉禄路宝光豪庭门口拿给其300元,其给了4小包K粉,交易后被公安人员抓获,被扣押到其它K粉及手机、毒资。下午,其配合公安人员抓捕施枫松,打电话给施枫松说有朋友要9盎司K粉,施枫松说要11000元,其回复可以并约好在第三实验小学门口交易,施枫松过来后被公安人员抓获,车上被扣押到K粉。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施枫松提出其没有在晋江市龙湖镇鲁东村贩卖氯胺酮给被告人蔡金镖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施枫松实施该起贩毒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蔡金镖在侦查期间供述证实其当日向被告人施枫松购买氯胺酮的事实,其中所述交易地点为晋江市龙湖镇快到中山街的路边,原审中被告人施枫松翻供否认指控后,庭后公安机关组织被告人蔡金镖对交易地点进行了指认。被告人施枫松在公安侦查期间直至检察审查起诉阶段对该起贩毒事实亦供认不讳,其中所述交易地点亦为晋江市龙湖镇,因其原供述在毒品种类、数量、分包状况及价格、付款方式、已付金额等其它诸多细节方面与被告人蔡金镖供述能够互为印证,并有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手机通话清单等证据佐证,据此可以认定其实施该起贩毒,交易地点则应以被告人蔡金镖实际指认的地点即晋江市龙湖镇中山街附近路边认定,贩毒数量应以两被告人供述印证的氯胺酮5盎司即140克认定。被告人蔡金镖在原审中对被告人施枫松向其出售6500元氯胺酮的事实进行稳定供述,且在庭后指认了交易地点,本次庭审中对该起供述前后矛盾,意图为被告人施枫松开脱罪责,且不能合理解释,故应当采信其之前的供述。被告人施枫松提出受公安人员诱供、逼供的辩解,以及辩护人该部分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枫松、蔡金镖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施枫松贩卖数量为氯胺酮526克,属毒品数量大;被告人蔡金镖贩卖数量为氯胺酮163.81克,属毒品数量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金镖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施枫松、蔡金镖被抓获时实施的贩毒是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对各该部分行为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枫松的辩护人提出施枫松贩卖氯胺酮386克是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交易,建议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三、七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枫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31年4月24日止。没收财产中,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没收上缴国库,余款人民币二万八千五百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蔡金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施枫松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七百元、被告人蔡金镖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小米牌手机二部、苹果牌6代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书雄审 判 员 吴珍珍人民陪审员 李永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支丁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三百四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347)?)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javascript:SLC(17010,348)?)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三百四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347)?)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javascript:SLC(17010,348)?)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十二)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十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