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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8行审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与刘结峰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刘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18行审128号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兆丰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杜永祥,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海英,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国辉,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干部。被申请人:刘结峰,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刘结峰履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户国土罚字〔2017〕第1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申请人刘结峰送达。被申请人刘结峰收到该决定书后,于2017年5月27日向申请人缴纳了罚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户国土罚字〔2017〕第1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条。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刘结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对被申请人刘结峰所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已主动向申请人缴纳了罚款,故对罚款部分不予执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鄠邑分局户国土罚字〔2017〕第1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条。由申请人或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案审查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刘结峰负担。审判长  李宏涛审判员  赵建萍审判员  高军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