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郑胜利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374号罪犯郑胜利,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6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胜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郑胜利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以(2014)榕刑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27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因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漳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胜利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前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由2013年11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4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胜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2015年2月至2017年5月累积考核分1846分,表扬3次。本次申请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另查明,罪犯郑胜利住所地镇民政办公室及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郑胜利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胜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胜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涌 泉审判员 王 建 芬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