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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新罗区欧菲医疗美容门诊部肖像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罗区欧菲医疗美容门诊部,景甜

案由

肖像权纠纷,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30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罗区欧菲医疗美容门诊部,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人民路德鹏商业城(左侧起一楼一号店及二楼、三楼)。经营者:卓开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湘,北京市百瑞(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景甜,女,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新罗区欧菲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欧菲门诊部)因与被申请人景甜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4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欧菲门诊部申请再审称,此案经过一、二审两审法院的审理,均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对被申请人肖像权的侵害,造成了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了被申请人的名誉权,判决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认为这两审的认定都是不正确的,一审、二审法院对于认定侵权并没有足够的证据。首先,如果要认定申请人构成侵犯肖像权,就应当出示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网站上使用的照片是被申请人景甜本人的,这一举证责任应当归于被申请人,而被申请人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期间,均仅提交百度截图,并未提交百度截图与景甜本人同一的证据,也就是说虽能证明申请人的网站上确实使用了一女子照片,但这并不能证明她就是景甜,仅用这一证据就说明申请人侵犯景甜的肖像权显属不当。且申请人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均未表明是经过景甜同意,或有其他使用照片的合法依据,所以不应当要求申请人证明使用照片是合法的或是经过授权。举证责任也不能因此让渡到申请人,两审法院在认定侵犯肖像权时均认为被申请人履行了举证责任,而申请人未尽举证责任,显然是违了《证据规则》中关于举证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两审法院对于侵犯名誉权的认定也是没有充足证据的,首先认定侵犯名誉权也应当按照认定侵权行为的要素来判断,如:是否有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且判断侵犯名誉权还要确定是否因为该行为使社会公众对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社会评价并没有因为申请人使用了所谓的照片,而有所降低,其商业价值也没有降低,也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收入有所减少。对此,两审法院是以何为依据认定申请人构成侵犯名誉权,申请人不得而知。关于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没有充足的证据,作为侵犯肖像权及名誉权的案件,首先应当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然后就是确定经济赔偿额,而本案中在没有确实充足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就匆忙认定赔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对赔偿数额也还是需要有充足的证据的,不能仅凭法官的主观判断,作为名星、艺人等知名人士也需要有基本的依据。如果完全没有证据,必然会出现歧高或歧低的情况。本案中,两审法院仅是以被申请人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使用其肖像必然导致经济利益受损,就认定赔偿额,是没有证据的。经济利益有多有少,演员艺人也只有在有人签约的情况下,才能体现具体的经济利益,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依据,就提出赔偿额,法院也没有审查具体证据,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再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欧菲门诊部是否使用了景甜的肖像一节,欧菲门诊部主张其在网站上使用的女性照片并非景甜本人,就该事项的举证责任而言,本案一、二审审理阶段,景甜将上述照片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证明欧菲门诊部使用本人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已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欧菲门诊部认为照片所载并非景甜本人,应当提出反证,未能提出反证或提出的反证不能成立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一、二审法院认定欧菲门诊部使用了景甜的肖像,并无不当。关于欧菲门诊部是否侵害了景甜的肖像权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根据庭审查明事实显示,欧菲门诊部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发布涉诉文章,主旨在于对其经营的服务项目进行宣传和推广,其中在涉案文章中使用了景甜的照片作为配图,目的在于利用影视明星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吸引公众关注,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增加交易机会,具有明显的商业性营利目的。因此,欧菲门诊部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景甜的照片,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关于欧菲门诊部是否侵害了景甜的名誉权一节,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文章在使用景甜肖像的同时,还配有相关文字,该文字内容确易使公众对照片人物是否进行过相关美容产生一定联想,故客观损害了景甜的形象,一审判决欧菲门诊部侵害了景甜的名誉权,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亦无不当。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及经济损失一节,因欧菲门诊部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互联网传播,侵权影响范围较广,故景甜要求欧菲门诊部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景甜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影视明星,其参与商业活动,使用其肖像必然会产生经济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景甜的商业价值等因素以及欧菲门诊部的具体侵权情节,酌情确定的赔偿金额,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具备合理性。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罗区欧菲医疗美容门诊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东审判员 符忠良审判员 彭红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劲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