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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4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杨妹、杨裕祥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杨妹,杨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2号B座临街二层。负责人:沈铭志。被执行人:杨妹,女,汉族,1960年4月13日,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杨裕祥,男,汉族,1950年6月15日,住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杨妹、杨裕祥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杨妹、杨裕祥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偿还代偿款315996.12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315996.12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12月14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杨裕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6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939.18元,已依法扣划;于2017年4月18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于2017年4月18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裕祥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杨妹有一辆粤Y×××××号汽车登记,因本案已作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从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开始为二年。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为2939.18元。本院认为,除已扣划了上述的款项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和终结情形消失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2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或终结情形消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肖文勇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