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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土生与钱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土生,钱静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2454号原告:林土生,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良,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钱静平,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林土生与被告钱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诉请:1、要求被告钱静平归还原告林土生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土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静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钱静平于2016年6月3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案外人夏国成亦在借款人处签名;2016年7月5日、2016年11月2日被告钱静平又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各一份;上述三份借款协议均载明现金提付,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付。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600元借款利息,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予清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静平归还原告林土生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828元,由被告钱静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