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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洋与魏文杰、周天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魏文杰,周天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02民初1320号原告:刘洋,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鹰,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花,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文杰,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告:周天放,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刘洋与被告魏文杰、周天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原告刘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花、被告魏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天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魏文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万元,并从2015年10月1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被告周天放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魏文杰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10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从2015年10月12日至2015年12月11日),利息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被告周天放为被告魏文杰提供了保证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款项交付,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魏文杰辩称,原告诉状陈述属实。周天放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魏文杰向刘洋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二个月,从2015年10月12日至2015年12月11日止,月利率为2.5%。合同还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周天放以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向刘洋出具了《担保函》,约定了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当日,刘洋将100万元借款转入魏文杰指定账户,魏文杰出具了100万元的收据。另查明,原告因此次诉讼支出代理律师费用5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魏文杰向原告刘洋借款100万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转账凭证、魏文杰出具的收据等证据为证,应予归还。故原告刘洋要求被告魏文杰支付100万元借款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天放系该借款的保证人,且该笔借款在保证期间内,故应按约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魏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洋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2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魏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洋支付本案律师费5万元;三、周天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魏文杰、周天放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斌人民陪审员  齐建军人民陪审员  吴义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新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