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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民终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刘传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刘传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终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法定代表人:龚业么才让,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南让旦,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传勇,男,汉族,四川省安县村民,住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传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5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行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南让旦、被上诉人刘传勇的委托代理人杨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行家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以服从一审判决,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行家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599元,退还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有林审判员  刘 红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成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