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滨州海能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滨州海能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8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南区。法定代表人:张体桂,董事长。被执行人:滨州海能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埕口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宝元,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海能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经与被执行人多次沟通,其提出以十五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了结案件,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现双方已交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623民初7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