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侯少娟与姜飞、雷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少娟,姜飞,雷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7102民初546号原告:侯少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系原告之夫。被告:姜飞。被告:雷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少娟诉被告姜飞、雷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少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少娟以被告雷勇已向其赔付,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少娟负担。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新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