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沙沙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沙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117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沙沙(曾用名:王秋月;别名:琪琪),女,1987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羁押,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刑诉〔2017〕1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沙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并经查明: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沙沙在其承租的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日租房C区34号楼4单元1502号、北京市丰台区gogo新时代日租房2号楼1214号、北京市东城区定安里15号楼1单元601室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刘立平、李冬梅吸食毒品。被告人王沙沙于2017年4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豆各庄派出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沙沙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沙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沙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沙沙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沙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立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