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恢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淡香、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淡香,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398号申请执行人陈淡x,女,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伙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淡x与被执行人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我院所确定的义务,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