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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朱亚芬与龚永平、陆亚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芬,龚永平,陆亚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569号原告:朱亚芬,女,196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艳钰、查楠,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永平,男,196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陆亚东,男,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亚芬与被告龚永平、陆亚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朱亚芬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龚永平、陆亚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亚芬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永平、陆亚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亚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21元(朱亚芬已预交),由朱亚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晓寅 来自